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煜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煜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煜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聲請人誤載為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6年11月26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8142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