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天賜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四、詳載被告莊天賜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應依法沒收及追徵,並詳述應沒收及追徵之計算式,與說明不予宣告沒收部分之理由,足認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沒收及追徵金額為2萬5百元之記載,僅屬與誤寫、誤算相類似之顯然錯誤,且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