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連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連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姚連昆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強制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8日│99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100年度速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72││關年度及案號│第1314號│14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423號│100年度侵訴字第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5日│100年8月16日│├─┼─────┼───────────┼───────────┤│確│法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423號│100年度侵訴字第4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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