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肆萬肆仟柒佰元│ALB一0二0七││││││││八0││├─┼─────────┼─────────┼───────────┼────────┼────────┼──┤│2│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捌萬貳仟柒佰元│ALB一0二0七││││││││八八││├─┼─────────┼─────────┼───────────┼────────┼────────┼──┤│3│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壹拾陸萬捌仟元│ALB一0二0七││││││││九0││├─┼─────────┼─────────┼───────────┼────────┼────────┼──┤│4│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肆仟捌佰元│ALB一0二0七││││││││七六││├─┼─────────┼─────────┼───────────┼────────┼────────┼──┤│5│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肆佰肆拾元│ALB一0二0七││││││││九二││├─┼─────────┼─────────┼───────────┼────────┼────────┼──┤│6│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肆萬肆仟捌佰元│ALB一0二0七││││││││七四││├─┼─────────┼─────────┼───────────┼────────┼────────┼──┤│7│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叁萬貳仟捌佰元│ALB一0二0七││││││││七八││├─┼─────────┼─────────┼───────────┼────────┼────────┼──┤│8│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肆仟玖佰元│ALB一0二0七││││││││七九││├─┼─────────┼─────────┼───────────┼────────┼────────┼──┤│9│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叁仟玖佰陸拾元│ALB一0二0七││││││││八三││├─┼─────────┼─────────┼───────────┼────────┼────────┼──┤│0│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叁佰伍拾柒元│ALB一0二0七│││1│││││八六││├─┼─────────┼─────────┼───────────┼────────┼────────┼──┤│1│胡慶榮│土地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拾萬元│ALB一0二0七│││1│││││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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