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台中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芝荃 律師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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