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二七五四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七二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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