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251號聲請人 陳秀珍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秀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
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86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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