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675號聲請人 陳梅雪展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展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五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清算公司即展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十之二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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