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4號上訴人即原告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文林 ,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1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茲因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比先位之訴訟標的金額高,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備位聲明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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