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乙○○
甲○○丙○○
7號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彰化縣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9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林賢輝┌────────────────────────────────────────────────┐│附表:94年度除字第3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