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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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歐仁傑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廖嘉慧 訴訟代理人 張本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台財訴字第101001994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