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吳梅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吳梅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吳梅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0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36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