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3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蔡裕祥 於民國96年06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年息2.92﹪,並得依聲請人核定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借款以7年為期,分84期償還全部本息,每期1個月。其中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全部未清償之借款均視為到期,並約定如清償逾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20﹪計算逾期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
(二)嗣案外人蔡裕祥於民國97年10月07日死亡,經聲請人向鈞院查得乙○○.甲○○(等)二人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在案,爰依民法第1154條之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三)茲以該項借款經於民國97年12月07日到期不為清償,利息付到民國97年11月07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331,255元整,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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