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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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80號
原告杜氏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靖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