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05號
原告 段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鈺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0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