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上訴人即原告兼下1人訴訟代理人 謝富榮 兼訴訟代理人 謝登賜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吉
吳謝束霞謝 陳雲娥 謝東憲 謝昌明 謝月娟莊玉枝 謝旻謝旻穎 謝宜靜陳玉里 謝博文 謝豐田 謝勝騰 謝例錚 謝麗珠 謝美玲 謝汶純 謝郁娜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鈴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政宏
謝怡珺 謝文榮 謝政融 謝宗明藤天三藤真美藤宗一 上6人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允財
謝永章 謝明和 陳鈺元 謝侑達 謝富勇 謝文泰 謝秀玫 上1人輔佐人 林素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榮輝
謝瑞芳 謝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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