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上訴人即原告兼下1人訴訟代理人 謝富榮 兼訴訟代理人 謝登賜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吉
吳謝束霞謝 陳雲娥 謝東憲 謝昌明 謝月娟 謝 莊玉枝 謝旻 諭 謝旻穎 謝宜靜 謝 陳玉里 謝博文 謝豐田 謝勝騰 謝例錚 謝麗珠 謝美玲 謝汶純 謝郁娜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鈴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政宏
謝怡珺 謝文榮 謝政融 謝宗明 後 藤天三 後 藤真美 後 藤宗一 上6人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允財
謝永章 謝明和 陳鈺元 謝侑達 謝富勇 謝文泰 謝秀玫 上1人輔佐人 林素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榮輝
謝瑞芳 謝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