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點八八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87年6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500,000元,自88年2月3日止即未依約按期繳本息,迭經催討未果,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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