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 張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坤鴻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上之圍牆面積,及同段212地號上水泥等雜物占用土地之面積,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或搬移雜物估算之估算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