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上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6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婉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316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
102年度偵續字第50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謝婉婷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本院一0二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二五號和解筆錄所載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謝婉婷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見102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卷第20頁背面)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7頁背面)」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一)。
二、按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01年7月14日上午先後傳「妳跟她現在睡在一起,妳到底是要不要先幫他還」、「這一兩天應該就可以把剩餘的債傳給妳,後面妳跟她怎麼做,決定妳跟他後面的路」、「如果事情爆了,還會有人買妳的東西?妳的工作能保?(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部分)」等簡訊予告訴人 江亦婷 (見101年度他字第11208號資料卷第46至47頁)、復於101年7月21日下午先後傳「他說我傳的那些話都是我自己打的,錢也是我自己要給的,他也是這麼跟妳掰的吧....錢他都是跟我說,要我先出,他會還。....」、「69萬?平靜?爆開?朋友要爆,我阻止,這樣我還不夠留給機會?Maybe我不該再心軟」、「到時候妳連工作也沒,想還也來不及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部分)」等簡訊給告訴人(見101年度他字第11208號資料卷第74至75頁)。依前開簡訊內容綜合以觀,顯見被告係向告訴人表示若不盡速為 張峰 齊償還欠款,會將事情爆料,告訴人將失去工作,恐後悔莫及,想還錢也來不及了,被告本意在以爆料事情脅迫告訴人應替 張峰齊 代償債務,而行無義務之事,否則爆料後其工作即不保,應可認為被告係基於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著手於強制犯行之實施,惟因告訴人未予以償還而未遂,此部分應僅構成強制未遂罪。是核被告謝婉婷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另被告先後多次發簡訊脅迫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及恐嚇告訴人之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侵害同一人之法益,犯罪時間、行為均具密接性與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並各論以一強制未遂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另被告所涉強制未遂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雖已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惟未生行無義務之事之結果,其行為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原審據以認被告犯強制未遂與恐嚇罪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故非無見。惟按量刑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且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此為刑法第57條所明定。經衡被告與告訴人本不相識,素無恩怨,僅因感情糾紛,竟傳送如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訊息予告訴人,而分別犯上開強制未遂罪及恐嚇罪,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無法正常生活,且被告除上開構成犯罪之訊息外,亦傳送大量訊息予告訴人,嚴重影響告訴人生活及工作,所生危害非微,原審僅判處被告強制未遂罪部分拘役20日、恐嚇罪部分拘役40日,不免有情重罰輕,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前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其與告訴人本不相識,因感情糾紛,一時失慮而為上開犯行,嚴重影響告訴人生活及工作,對告訴人所聲所生危害非輕,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詳後述),衡其上開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刑罰之主要目的乃在於公正地報應行為人之罪責,並以刑罰之公正報應,威嚇社會大眾而生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且善用執行刑罰之機會,從事受刑人之矯治工作,而收教化之個別預防功能,因而,刑罰應該是符合相當原則之公正刑罰,不可過份強調威嚇社會大眾之一般預防功能,或是過份強調教化犯罪人之個別預防功能,而輕易破壞刑罰公正報應之本質。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感情糾紛,一時失慮而為上開犯行,本院衡酌全案情節,認被告本身具有改善之可能性,其偶因一時疏失而觸犯本件刑章,犯後業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被告願以如附件二所示之分期付款方式,賠償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此有本院102年度審簡上附民第25號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並表悔意,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被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用啟自新。又本院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和解條件,認有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履行如附件二所示本院10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25號和解筆錄之和解條件之必要,而併為此附負擔之宣告(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未履行賠償,且情節重大者,告訴人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檢察官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續字第501號被告謝婉婷女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終結,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婉婷因不滿江亦婷與其前男友張峰齊交往,竟基於強制、恐嚇等犯意,自民國101年6月22日起至101年7月21日止,多次以所持用0000000000門號,發送如附表一編號4及10所示之簡訊內容至江亦婷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方式脅迫江亦婷代償張峰齊所積欠之債務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欲使江亦婷行無義務之事,因江亦婷未予理會而未遂;另發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3及5至9所示之簡訊內容至江亦婷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方式恐嚇江亦婷,致其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江亦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謝婉婷之供述│被告謝婉婷固坦承多次以所持用09││││00000000門號,發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內容至告訴人江亦婷使用之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惟仍矢口否││││認有何強制及恐嚇等犯行,辯稱:││││伊與前男友張峰齊於101年1、2月││││間分手,但於100年9、10月間,經││││由張峰齊之臉書網頁連結至告訴人││││臉書網頁,發現告訴人躺在張峰齊││││床上之照片,因而得知張峰齊同時││││與告訴人交往之情,詢問告訴人亦││││不否認,導致伊情緒崩潰、精神受││││創,才會失去理智不斷傳簡訊給告││││訴人,目的只是希望告訴人坦白,││││沒有恐嚇、威脅之意;另張峰齊於││││交往期間有積欠伊債務69萬元,告││││訴人亦曾表示願代為償還云云。│├───┼───────────────┼───────────────┤│二│告訴人江亦婷之指訴│被告所犯全部犯罪事實。│├───┼───────────────┼───────────────┤│三│被告所發如附表一編號1-3號及5-9│證明被告所犯恐嚇犯行之事實。│││號之簡訊內容││├───┼───────────────┼───────────────┤│四│被告所發如附表一編號4、10號之│證明被告所犯強制犯行之事實。│││簡訊內容││└───┴───────────────┴───────────────┘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簡訊內容,尚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云云,惟此部分除經被告堅決否認外,稽之附表二所示簡訊內容,雖有使人心生不快與困擾,然並未對告訴人是否與張峰齊分手或替張峰齊清償債務間發生何強制作用,且該等簡訊內容,除咒罵之詞外,多半以「到醫院找告訴人面談」、「請朋友找告訴人談」、「要找告訴人父母」、「要告訴人別逼被告走死路」等文字要求告訴人出面協商,而未言及將對告訴人採取何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舉措之字眼,亦顯與「將來不法之惡害通知」有別,是被告就此部分之所為,核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無成立各該罪責之餘地。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具有接續性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檢察官陳國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福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日期│訊息內容│├───┼──────────┼───────────┤│1│101.6.22晚間10時53分│公開,你&他的照片也會││││公開=你們家也會受到波││││及│├───┼──────────┼───────────┤│2│101.7.9上午8時8分│UPUP!別一直自動送上││││床躺好,讓人家白爽!那││││出妳的犧牲髒東西,完成││││畜生的誠意解決事情吧!││││!傳給妳家人?還是咱們││││的封面來個..現代張世││││美的真面目││││是他&妳逼我的│├───┼──────────┼───────────┤│3│101.7.10下午3時34分│很好剛好把證據交給 狗仔 ││││大家走著瞧│├───┼──────────┼───────────┤│4│101.7.14上午10時47分│如果事情爆了││││還會有人買妳的東西?妳││││的工作能保?│├───┼──────────┼───────────┤│5│101.7.15上午8時38分│如果他人渣,妳後面也要││││有樣學樣bitch││││那麼我也無需再留情││││看大眾是信他還是信證據││││我會先去Ⅹ週刊看看,再││││傳照給妳跟他││││一個被他催毀的人,還有││││何可畏懼?││││妳就看我敢不敢││││如果這是妳跟他的選擇,││││我們等著看│├───┼──────────┼───────────┤│6│101.7.17上午12時37分│今天看了難Ⅹ週刊的地址││││,想了想要去還是打電話││││?我敢不敢,妳跟他想下││││賭注嗎│├───┼──────────┼───────────┤│7│101.7.19下午3時17分│妳以為狗仔會找不到妳嗎││││?│├───┼──────────┼───────────┤│8│101.7.21上午12時51分│要公開妳的資訊嗎││││幫妳推妳一把要嗎?│├───┼──────────┼───────────┤│9│101.7.21下午12時41分│下一張應該是我們and小││││三親密照在報上了│├───┼──────────┼───────────┤│10│101.7.21下午5時36分│到時候妳連工作也沒,想││││還也來不及了│└───┴──────────┴───────────┘附表二:
┌───┬──────────┬───────────┐│編號│日期│訊息內容│├───┼──────────┼───────────┤│1│101.6.26上午9時6分│到法院我會跟法官說,妳││││跟他聯合起來騙我!妳就││││看我有沒有證據!既然妳││││如此絕,我會先跟 媽咪 去││││找妳醫院院長!│├───┼──────────┼───────────┤│2│101.6.26晚間8時58分│我跟媽咪現在在馬偕了││││出來談一下吧│├───┼──────────┼───────────┤│3│101.6.27上午9時50分│我跟媽咪現在又來馬偕咯││││妳現在不在醫院吧│├───┼──────────┼───────────┤│4│101.6.27下午2時51分│有種別躲起來!賤女人!│├───┼──────────┼───────────┤│5│101.6.27下午4時57分│妳以為讓我看不到FB什麼││││事都沒嗎││││很好,欺人太甚!!!││││我告訴妳,我在看著你跟││││他!!別自以為聰明,神││││不知鬼不覺!││││妳跟他這次真的把我惹火││││!!!除了坦白&還錢,││││沒有第二條路可以走!!││││最好相信我的話!!!│├───┼──────────┼───────────┤│6│101.6.27下午5時12分│他沒天良,妳也跟著他沒││││天良,騙老人!││││我用我的生命詛咒,詛咒││││妳跟他生生世世,家破人││││亡、絕子絕孫!!!│├───┼──────────┼───────────┤│7│101.6.28上午7時40分│妳以為你跟他在做什麼、││││妳跟妳家人住哪我會不知││││道嗎!│├───┼──────────┼───────────┤│8│101.6.28上午8時42分│不見棺材不掉淚│├───┼──────────┼───────────┤│9│101.6.28下午2時28分│妳知道一個人失去理智什││││麼事都做的出來││││妳想不可收拾嗎││││別不信邪│├───┼──────────┼───────────┤│10│101.6.28下午2時43分│我沒有威脅││││我說要到醫院,我去了不││││是嗎││││我只是像妳當初說的││││還是妳想把事情弄的不可││││收拾,毀掉三個家也行│├───┼──────────┼───────────┤│11│101.6.28下午2時58分│忘了跟妳說││││是狗仔(看妳跟他,我的││││好幫手)、律師商討過後││││跟我說,事情一旦爆,我││││說到妳跟妳的家人也逃不││││了│├───┼──────────┼───────────┤│12│101.7.2下午5時33分│妳現在坐的車、用的看到││││的、包括妳身邊的「他」││││都是一個仁慈的老人家(││││賣地)的血和我的淚(賣││││車)堆積。││││妳用的心安理得?暗路走││││多有天遇到「鬼」!│├───┼──────────┼───────────┤│13│101.7.3上午10時20分│用快賠了命的二個人換取││││在他身旁睡著││││「喪盡天良」是什麼感覺│├───┼──────────┼───────────┤│14│101.7.3.下午12時54分│我死了也不會放過ㄌ妳!│├───┼──────────┼───────────┤│15│101.7.3下午12時57分│我死了也不會放過ㄌ妳!│├───┼──────────┼───────────┤│16│101.7.4下午12時41分│還錢超出範圍還是得還││││因為這是責任│├───┼──────────┼───────────┤│17│101.7.4下午12時41分│一百一點都不誇張││││還少算了│├───┼──────────┼───────────┤│18│101.7.9上午2時1分│妳&妳的家人&朋友等,都││││會出名YO│├───┼──────────┼───────────┤│19│101.7.9上午11時50分│妳以為我真的找不到妳的││││家人?││││妳現在是想怎樣?反悔?│├───┼──────────┼───────────┤│20│101.7.10下午4時46分│最後一次警告││││不要讓我真的做出衝動的││││事││││死的絕對不是我!!!│├───┼──────────┼───────────┤│21│101.7.12上午7時49分│妳要幫他還,再讓我傳││││請不要跟他一樣畜生好嗎│├───┼──────────┼───────────┤│22│101.7.12上午7時51分│妳要不要替他還債,一句││││話││││還清後不再打擾│├───┼──────────┼───────────┤│23│101.7.12上午8時32分│還清,妳跟他高枕無憂││││分手,妳無債一身清││││二擇一│├───┼──────────┼───────────┤│24│101.7.12上午8時57分│妳會POFB我也會PO││││精彩度可不比妳差噢││││妳到底要不要解決?!!│├───┼──────────┼───────────┤│25│101.7.12上午9時14分│還清,妳跟他要在一起││││唯一解脫之道│├───┼──────────┼───────────┤│26│101.7.13上午3時16分│如果妳逼我真必須走到絕││││路││││妳父母那我會盡力│├───┼──────────┼───────────┤│27│101.7.14上午7時8分│妳跟他現在睡在一起││││妳到底是要不要先幫他還│├───┼──────────┼───────────┤│28│101.7.14上午7時9分│妳跟他現在睡在一起││││妳到底是要不要先幫他還│├───┼──────────┼───────────┤│29│101.7.14上午7時15分│我媽咪已經不只一次跟我││││說她想親自跟妳家人談了│├───┼──────────┼───────────┤│30│101.7.14上午7時17分│我媽咪那天都敢去醫院找││││妳二次了,妳說呢│├───┼──────────┼───────────┤│31│101.7.14上午8時17分│這一兩天應該就可以把剩││││餘的債傳給你││││後面妳跟他怎麼做,決定││││妳跟他後面的路│├───┼──────────┼───────────┤│32│101.7.15上午10時29分│自己有種闖禍,就要有種││││承擔、收攤!││││既然妳選擇當人家小三,││││搶人家男朋友這條沒良心││││的路,就要有心理準備(││││連累旁人&家人),外加││││那男人又沒用的話!│├───┼──────────┼───────────┤│33│101.7.16上午12時51分│一個巴掌拍不響,他找妳││││妳不主動躺在那,他又能││││奈何││││妳說妳自己從沒想緊抓?││││想落幕,只有兩個選擇:││││1.完全良心還清。││││2.跟他徹底斷的一乾二淨││││(妳消失我消失)│├───┼──────────┼───────────┤│34│101.7.16下午4時11分│怕死的人,永遠鬥不過不││││怕死的人!│├───┼──────────┼───────────┤│35│101.7.17上午12時41分│最近情況越來越糟糕,相││││信妳也感覺的出來。││││所以如果我做出什麼衝動││││的事,也沒辦法。││││他畜生在先,妳幫兇在後││││。│├───┼──────────┼───────────┤│36│101.7.17下午10時14分│我很清楚的告訴妳││││最簡單讓這三人難題,相││││安無事的唯一辦法就是:││││多餘的妳,徹底「消失」││││在他的世界!!!│├───┼──────────┼───────────┤│37│101.7.17下午10時57分│死了,我會讓妳、他,看││││到呦。│├───┼──────────┼───────────┤│38│101.7.18上午6時45分│今天載我媽咪去妳醫院│├───┼──────────┼───────────┤│39│101.7.18上午9時25分│我跟我媽咪在醫院嚧││││妳好可笑捏!我也好可笑││││,但我是連命都不要的瘋││││了的耶妳也想跟偶一樣嗎││││^^?哈哈哈│├───┼──────────┼───────────┤│40│101.7.19下午3時38分│妳是逃不了的││││除非我死!!!│├───┼──────────┼───────────┤│41│101.7.19下午4時42分│妳說的我撕裂做到││││妳答應我的事,妳最好也││││做到││││誰死還不知道││││如果妳想當陪葬品的話│├───┼──────────┼───────────┤│42│101.7.19下午10時47分│我能很確定的告訴妳,如││││果妳跟他人渣要吞掉我媽││││咪的錢,不讓我媽咪能好││││好過下半輩子,就是逼我││││走「死」路!!!!│├───┼──────────┼───────────┤│43│101.7.20上午12時14分│妳跟他如果硬要吞掉我的││││錢,就不要怪我不客氣!││││想鬧出人命,就試試!││││依我的個性。│├───┼──────────┼───────────┤│44│101.7.20上午12時16分│怕死的人永遠鬥不過不怕││││死的人!妳跟他如果要硬││││碰硬的話。│├───┼──────────┼───────────┤│45│101.7.20上午12時50分│妳父母到底是怎麼教妳的││││?真搞不懂。││││要去拜訪一下他們嗎?│├───┼──────────┼───────────┤│46│101.7.20上午8時40分│傳給妳家人?他家人?Ⅹ││││週刊?││││原來妳這麼想當藝人噢│├───┼──────────┼───────────┤│47│101.7.20下午2時14分│看來妳真的想玉石俱焚囉││││妳自己敬酒不吃吃罰酒的││││噢│├───┼──────────┼───────────┤│48│101.7.20下午4時49分│妳真沒看到我冰冷的身體││││,不會醒是嗎?│├───┼──────────┼───────────┤│49│101.7.20下午4時51分│假如真要這樣,我會讓妳││││看到,而且不止一具│├───┼──────────┼───────────┤│50│101.7.21上午9時36分│妳父母準備好受辱吧!│├───┼──────────┼───────────┤│51│101.7.21上午11時44分│我朋友公開了你││││要看嗎?│├───┼──────────┼───────────┤│52│101.7.21下午2時30分│妳出面吧,救他解決!││││妳逃到天涯海角我還是找││││的到妳,何必?│├───┼──────────┼───────────┤│53│101.7.11下午5時29分│爆開妳的壓力不會僅止這││││樣,尤其是妳的家人。我││││早已分析過。│├───┼──────────┼───────────┤│54│101.7.21下午7時31分│如果我把他所有證據拿給││││妳的父母親,妳覺得怎樣│├───┼──────────┼───────────┤│55│101.7.22上午12時53分│跟媽咪說好,我的魂魄會││││永生永世追隨著他、妳│├───┼──────────┼───────────┤│56│101.7.22上午12時56分│媽咪說:如果他承受不了││││失去我的痛,他也會追隨││││我而去。││││我們母女的魂魄再一起追││││隨他、妳永生永世!!!│├───┼──────────┼───────────┤│57│101.7.22上午7時53分│我說了,只有我說的那兩││││個選擇,妳擇一,事情才││││能獲得真正的解決!│├───┼──────────┼───────────┤│58│101.7.22下午4時49分│我跟媽咪都敢去醫院找妳││││了,妳認為我還有什麼不││││敢│├───┼──────────┼───────────┤│59│101.7.24上午12時54分│如果你不想過平靜的生活││││,耗吧,我陪妳直到我走││││到生命的盡頭。││││不是威脅,是我確實已做││││最壞的打算。│├───┼──────────┼───────────┤│60│101.7.24上午7時49分│妳再怎麼消失,我都會有││││辦法找到妳││││除非妳進墳(..)..│├───┼──────────┼───────────┤│61│101.7.27下午12時22分│是妳絕在先││││我未必有事噢││││妳跟妳家的人準備紅吧││││妳不是想紅嗎││││我都敢去找妳了│├───┼──────────┼───────────┤│62│101.7.27下午2時9分│錢妳是早晚都要還,妳是││││賴不掉的!!只是差別在││││於重不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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