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被告 黃禮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7,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2月9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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