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63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徐一帆 相對人良旭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秀蓉 人6號相對人 吳鴻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旭營造有限公司、黃秀蓉、吳鴻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