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 許育華
許榮東 許寶仙 許時源 許雲貴 許應河 許銘松 被告中壢市中平國小法定代理人 陳新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就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暫經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435,400元(以所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77
2地號土地:66平方公尺x36,900元=2,435,400元;774地號土地:66平方公尺x36,900元=2,435,400元),每項聲明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25,156元,共計50,312元,原告於起訴時共已繳納1,000元,尚不足49,312元,則原告許育華尚應補繳24,656元(49,312÷2=24,656),原告許榮東、許寶仙、許時源、許雲貴、許應河、許銘松應共補繳24,656元(49,312÷2=24,65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