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邱水山 被告 黃進雄 被告 陳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9,288元,嗣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4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詎該裁定於104年1月26日送達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