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債權人 陳義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志傑 、 張駿橙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貳拾萬元部分,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