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美容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劉展維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行調查程序時聲請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卷第8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長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