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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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福元 (原名 馮德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3萬3920元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如消費借貸契約、借據、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