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鳳金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32元,故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24,746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32元×面積共348.44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