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 余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59號發行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2-D00-00-0000000-0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