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42號聲請人翔穩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師大分行95年2月28日25,620元CU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