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39號聲請人 李靜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5日屆滿(109年6月13日、同年6月14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6月15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9年6月15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證券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6月15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