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33號聲請人 林文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編號001 黃永堃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民國108年12月15日新臺幣4萬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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