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同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莊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道里 等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且未特定全體被告之身分年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萬7450元(計算式:88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700元×權利範圍1/2=119萬7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二、請提出金門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前揭土地登記謄本中因分割繼承而分別取得該地應有部分41/200、59/200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歿,請一併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