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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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143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告 李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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