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37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暐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慈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