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130號
原   告 國寶花園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被   告  張秀旭 (原姓名 黃張秀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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