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賴佳足 訴訟代理人 賴慶川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102年度醫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7萬0421元(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原上訴金額160萬2253元+再審原告原附帶上訴金額106萬8168元),應徵裁判費4萬129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另併請提出委任賴慶川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以證明賴慶川確受有委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