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搶奪及幫助詐欺等案件,業經受刑人自行向本院聲請減刑,而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0二號裁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裁定書各一件在卷可稽,聲請人就相同案件重複聲請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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