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泰甫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黃訓章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0月29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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