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9月1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97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