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0,683元整,及其中本金20,431自起息日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68,922元整暨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7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2,497元整暨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68所計算之利息。
㈡、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吳文祥於103年12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32,10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20,431元│吳文祥│自起息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8年12月││15│││││18日起│││├──┼─────┼─────┼─────┼─────┼─────┤│002│168,922元│吳文祥│暨自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月19日起││10.75│├──┼─────┼─────┼─────┼─────┼─────┤│003│42,497元│吳文祥│暨自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月30日起││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