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3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法
定代理人「 尚瑞強 」應更正為「吳統雄」、裁定理由第三項中「
簡秀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興炎 」。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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