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83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雲 鎽、 葉志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 葉雲鎽 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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