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月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蔡岳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均駁回;(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4,411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679,761元(計算式:585,350+94,411=679,761),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