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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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95號

原告 許佩婷

被告 蘇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受投資詐欺,因而匯款至被告蘇郁凱、 古岳霖 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帳戶,致原告受有新臺幣45萬元損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據此向本院起訴等語。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蘇郁凱、古岳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嗣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古岳霖之起訴,此有民事撤回狀附卷可憑。另依原告之主張,尚未能認定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自應由被告蘇郁凱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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