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3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2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仕傑

被告 林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67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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