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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