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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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陳春得
陳金武 (歿) 陳金輝 陳惠萱 陳宜彣 陳重銘 楊秀珠 前列陳金輝、陳惠萱、陳宜彣、陳重銘、楊秀珠共同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謝長全 、 謝宏達 、 許素華 、 謝宏育 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原告陳OO(民國102年2月11日歿)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系統表所列各相關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被告謝長全、謝宏達、許素華、謝宏育等4人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