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曾俊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100年度執字第4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傑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俊傑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號犯罪日期應分別補充為:100年1月27日凌晨0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100年2月11日下午2時57分許),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至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雖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字第8746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宣告刑逾有期徒刑6月,已不得易科罰金,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附表:(受刑人曾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100年1月27日凌晨│100年2月11日下午││日期│0時30分許為警採尿│2時57分許│││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毒│臺北地檢100年度速││機關│偵字第2266號│偵字第4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373│100年度易字第1409││││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1日│100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373│100年度易字第1409││││號│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5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46號│字第455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