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次郎 即泰珖鑄造廠、 李昆憲 、李黃寶春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李次郎即泰珖鑄造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