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債權人 謝沛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威宏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玥秀